无论是谁在写申请书的时候都是要保证其中的数据是准确的,申请书能够帮助我们向对方传达我们的热情和动力,以下是职场好文网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强制行申请书7篇,供大家参考。
强制行申请书篇1
申请人:_________
被申请执行人:_________,男/女,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申请参与被申请人财产分配,分配依据为:
1、被申请执行人应支付金额。
2、被申请执行人双倍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以上金额共计:¥xxx。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纠纷一案,经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于xxxx年xx月xx日做出x民事判决书(或其他法律文书)。因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92条:“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申请人特通过贵院申请参与分配,以实现申请人合法的请求。
强制行申请书篇2
申请人:
法定监护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法院(20xx)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申请人义务:
1、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抚养费24500元(20xx年11月1日至20xx年8月共计五年十个月)人民币;
2、被申请人按照x人民法院(20xx)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时间按期支付抚养费。
事实及理由
x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经x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制作贵州省安顺市x人民法院(20xx)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二、双方所生男孩x由被告x抚养,原告x自20xx年10月30日起每半年给付2100元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
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被申请人至今未支付抚养费,已经累计有24500元抚养费未支付,申请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
强制行申请书篇3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__】沈民(1)终字第__x号民事判决书,现被申请人拒不遵照生效判决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执行请求
1、 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
2、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的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自20__年6月15日至20__年8月26日的);
3、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的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的双倍(自20__年9月6日至执行完毕当日)
4、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诉讼费988元;
5、被申请人支付本案执行费;
事实与理由
2019年被申请人承建上海某工程,为了能按期完工,被申请人雇佣申请人带领的安装队帮助安装,20__年6月15日经结算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劳务费为50000元,由于被申请人一直未支付故申请人向沈阳皇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作(20__)皇民初字第__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劳务费50000元;二、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劳务费元的利息(利息自20__年6月15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8元,由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后被申请人提起上诉,20__年8月26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20__】沈民(1)终字第__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负担。
至此被申请人于终审判决生效后10日内未按照判决履行,特申请贵院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 致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强制行申请书篇4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
(1)写明文书名称;(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正文。
(1)请求事项:写明申请强制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案由、制作机关、日期、案件编号以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要求。
(2)事实与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2)申请人签名或盖章;(3)申请日期;(4)附项。
二、格式: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 一案,业经 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于 年 月 日作出( ) 字第 号民事判决(或裁决、调解),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或裁决、调解)履行。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 份;
被申请人执行财产所在地: 。
三、举一范例供制作时参考: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a,女,××岁,×族,××省××县人,××县第××中学学生,现住××县××路××号。
法定代理人:b,女,××岁,×族,××省××县人,××县××公司员工,现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c,男,××岁,×族,××省××县人,××县××厂工人,现住××县××路××号。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增加抚养费一案业经××县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19××)×字第××号民事判决,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履行给付义务。为此,特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应祥述,此略。)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1款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被申请人c每月继续给付申请人a子女抚养费××元。
此致
强制行申请书篇5
申请人:郑州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二七区嵩山南路10号中原商务大厦6、7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x,董事长。
被申请人:李xx,男,汉族,19xx年3月3日出生,住xx省新郑市城关镇黄南十三巷2号。
被申请人:高xx,男,汉族,19xx年9月26日出生,住xx省新郑市城关镇张玉庄八队500号。
被申请人:李xx,女,汉族,19xx年11月21日出生,住xx省新郑市城关镇黄南十三巷2号。
执行依据:xx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xx)二七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事项:
1、依法强制被申请人李xx、李xx支付申请人本金1500000元、违约金188325元及利息7517.82元,另20xx年11月5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李xx、李xx支付申请人律师费34024元;
3、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高xx反担保抵押的位于新郑市新郑路阶段办事处新华路东段南侧(产权证号:新政房权郑字第05xxxx76号)房屋;
4、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李xx、李xx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李xx、高xx、李xx案件受理费用414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6、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郑州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李xx、高xx、李xx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业经xx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xx)二七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在案。该判决书判定:“一、被告李xx偿还原告郑州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本金1500000元及20xx年11月4日前的利息7517.82元,另20xx年11月5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李xx支付原告违约金188325元;三、被告李xx支付原告律师费34024元;四、原告对被告高xx反担保抵押的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新华路东段南侧(产权证号:新政房权证字第0501012776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李xx对前款第一至三项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六、前款第一至三项判决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4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2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 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郑州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强制行申请书篇6
申请人:x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市xxx区xxx路xxx号。联系电话:xxxxxx。
被申请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x路xxx号。电话: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
请求事项:
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xx元(月平均工资xx元x2)。
二、裁决被诉人向申请人支付20xx年6月至20xx年6月加班费共xxx元,其中:
1、延时工作时间加班费xx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xx元;
2休息日加班费xx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xx元;。
以上二项合计:xxx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xx年10月进入被诉人单位工作,任司机一职至今。20xx年12月28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为总务部司机,约定申请人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为xx元,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但事实上,被申请人要求我除每周正常工作5天处,星期六、日还要求我随时出车,平均每月星期六、日3天以上(公司出车均有打卡记录,由公司保管,请仲裁庭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我的20xx年6月至20xx年6月间的考勤记录)。另外,休息日也是随时出车加班,我早上6时30分出车接送公司员工上班,直到18时10分接公司员工下班,送完员工需要到20时,除去中午吃饭和休息时间1个小时、平均每日延长工作3个小时以上,同时,非星期一至五晚上随时候命出车加班,具体时间以公司保管的打卡记录为准。我为被申请人加班,但被申请人却没有按《劳动法》的规定给我安排补休,也没有按规定为我支付加班费。从被申请人发给我的工资条可以看出,我的加班时数、加班工资均为零,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xx元(20xx年7月1日双方协商将我的合同工资变更为xx元)为基数计算,20xx年6月至20xx年6月间,被申请人拖欠我延时工作时间加班费xx元(xx元/21.75x1.5倍x3个小时x4周x12个月x2年)未付、拖欠我休息日工作时间加班费xx元(xx元/21.75x2倍x8个小时x3天x12个月x2年)未付。为此,我多次找被申请人领导协商要求支付,被申请人均予以拒绝。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项和46条第1项的规定,我于xx年xx月xx日以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被申请人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由于被申请人拒绝支付我的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付我的.仲裁请求,依法裁决。
此致
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强制行申请书篇7
申请人:*** 男 汉族1952年11月生。农民。现住北林区新华村。
申请人认为北林区人民法院(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明,属于错判。但此为再审解决的问题。申请人(***)就本案所谓权利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提出如下终止执行意见:
一、上诉期间达成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在程序与实体上表明原告(***)失去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申请人(***)不服北林区人民法院(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因双方达成协议,其协议内容为“原告与被告建筑合同纠纷一案,现经原告人***与被告***协商,上诉人撤诉,原告人不申请执行(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双方拿原始证据(收据、合同)去起诉欠款人张勇,双方是真实意思表示,共同遵照履行要不回来,***可继续上诉。”该协议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20xx)绥中法民一终第263号民事裁定书。
1、双方达成的协议真实有效。
该协议产生不是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的,其产生的时间、地点的特殊性,决定其真实、合法、有效。业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确认。
该协议产生的时间是上诉期间,其地点是在中级人民法院。并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合法有效。民诉意见190条规定:“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不应撤诉。”反过来讲,准予撤诉就是没有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确定为合法有效。
2、民事诉讼是公权利介入私权利,评价私权利的过程。其在诉讼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如权利人主张此权利,义务人就必须履行此权利,否则公权力介入将强制执行。但如权利人放弃诉讼中确定的权利,义务人则不须履行,如判决后义务人没有履行义务,权利人在申请执行有效期间内没有申请法院执行或明确告知不申请执行,放弃此项权利,此案就此了结,法院依不告不理原则,不可能在没有申请人的申请的情况下强制执行。
本案虽然一审判决确定了权利人的权益,但双方已在上诉时达成“上诉人(***)撤诉,原告(***)不申请执行(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协议。协议确定了原告人(***)不申请执行(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是原告人(***)以书面的形式表示放弃(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对其赋予的权利。申请人(***)既然放弃了申请的权利,人民法院在程序上就不能再接受其申请,从而起动强制执行程序。
3、民法从法理上说是私法,权利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益。现在上诉阶段原告人***与被告***协商,“双方拿原始证据(收据、合同)去起诉欠款人张勇,双方是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人***这一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对被告***法院确定的权利的一种变更处分。处分的结果是不再向被告***主张权利,而向实际欠款人张勇主张权利。这一改变是实体上改变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从而免除了被告人责任。人民法院在被告人责任由原告免除后,不是义务主体情况下,不能强制执行被告人(***)。
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协议的审查认定真实、合法、有效。使一审法院执行局接受执行申请失去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止:(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六)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依民诉意见190条规定允许撤诉行为不是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该协议标的所指向的就是原告人(***)不申请执行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法院审查准许撤回上诉的行为时,对一审判决效力和不执行一审判决目的是否正当性必须进行审查。该协议是不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且协议不存在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撤
回上诉没有违背当事人的处分权力,因此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在审查时确认了双方在上诉期间达成的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就是说原告人(***)不申请执行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是经中级人民法院确认的。其中级人民法院的确认可以认为是对原法律文书的撤销,也可认为是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执行的其他情形。符合《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反之,如果认为中级人民法院的准许撤回上诉,对协议的内容“原告人(***)不申请执行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的审查,不是对一审的撤销或对执行终结的认可,那么中级人民法院的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就是错误的,中级法院就不能准许撤诉,只能继续审理或调解。
综上: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20xx)绥中法民一终第263号民事裁定书。确认了(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权利人不能申请执行。原告(***)与申请人(***)签定的协议,原告(***)放弃了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本案应当终止执行。
此致
北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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