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床申请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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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动笔之前,一定要仔细捋顺自己申请书理由,在撰写申请书时,务必遵守申请机构或组织的指南和要求,职场好文网小编今天就为您带来了增加床申请书5篇,相信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增加床申请书5篇

增加床申请书篇1

公司领导:

深圳北站交通枢纽正有序分部开通。目前,已基本开放了东广场(不含c1、d1单体建筑)。北站保安合同的`人数配置为382人。目前配置人数已超出合同约定人数,具体原因为:

1、 合同中未考虑东广场综合换乘厅78 -100层4、5号线南北两侧换乘扶梯岗位。南、北2侧扶梯各5人,一班总人数为10人。三班总人数30人(晚班人员在地铁运营结束后5人调整到78层外围巡逻,5人调整到90平台巡逻),调休11人,共41人。

2、 东西广场监控中心配置了28名保安。东广场监控中心每班配置了3人,西广场1楼监控中心配置1人,西广场4楼监控中心3人,共7人)。

上述2处岗位合计69人,在合同中未进行配置。如按合同人数382人,加上电梯岗位和监控中心岗位人数为451人。

由于受制于北站工程整改的影响,为加强枢纽外围出入口和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实际配置单班保安员95个岗(不含监控中心28个岗),保安管理人员3人(中队长1名,分队长2名),共98个岗,3班294个岗,总调休人数107人,合计401人。监控中心28人,正班人员6人(大队长1人,文员2人,内勤1人,后勤2人),保安配置总人数为435人。

建议在20xx年12月底前,保安人数结算按原合同人数382人,加上电梯岗41人,监控中心岗28人,合计451人以内进行费用结算。

妥否,请批示。

xx北站交通枢纽运营管理中心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增加床申请书篇2

申请人:、女、汉族、19-年12月日出生、住址:-瑞州区前-房。

代理人:郭伟俊律师

被申请人:、女、汉族、40岁、住址:呼和浩特-。

请求事项:

请求在申请人诉杜一案中增加以下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从20xx年1月1日起至归还房屋止侵占房屋造成的损失(按照每月1000元计算现在已经为13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鉴定费(待鉴定机构收取后确定)、诉讼费、和交通费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侵权纠纷一案已经由贵院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以前是申请人的弟媳,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兄弟离婚,申请人一直念在双方曾经的感情因素让被申请人暂住在本案所争议的房屋中十多年,在申请人向贵院提起让被申请人腾出房屋的诉讼时只是要求被申请人交还房屋则可,而且还向法院提出调解申请,只要被申请人搬出房屋诉讼费甚至都可以不予追究。但被申请人把申请人的宽容当做软弱,而且一直对法院的正常审理工作不予配合,提供虚假信息拖延审理,并且多次对法院和申请人进行欺骗,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不被进一步的扩大和继续侵犯,现在申请人向贵院提起以上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的项目和数额,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申请人:

增加床申请书篇3

尊敬的领导:

为更好地落实市、县教育局领导的指示精神和部署要求,加强学校保卫队伍建设,构建和谐平安校园,确保师生在一个安全有序的环境中学习、工作和生活,根据我校实际情况,需聘请保安二名。实行24小时值班制,1000/月/人元。但因我校义保经费资金有限,特申请保安人员经费24000元。

上述报告,请领导研究审批。

增加床申请书篇4

申请人(原告):郭绍良,男,195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农民工,住四川省泸县嘉明镇团山堡村八组10号。

法定代理人:黄文先,系原告之妻,联系电话:18244**3278。

被申请人(被告):泸州观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云彬,131988**666。

申请人(原告)郭绍良诉被告泸州观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关于工伤待遇纠纷一案,原告已依法请求工伤待遇赔偿,因被告至今没有一个愿意赔偿的姿态。为求得这种合法诉讼请求的顺利实现,现依法提出(增加)诉讼请求。

增加诉讼请求事项:

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泸州观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

理由如下: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工伤职工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该条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作为劳动者的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目前被告处于未与原告订立劳动合同的状态,只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原理,这种情形下,劳动者本身随时有权解除与被告的事实劳动关系。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有关规定,特此提出增加诉讼请求,请予一并审理为感!

此 致

泸县人民法院

请求人; 郭绍良

法定代理人: 黄文先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贺永德

二○一二年九月九日

增加床申请书篇5

区编委:

最近,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发〔20xx〕79号),对街居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机构、人员、制度等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各区市政府将本规范作为对街道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的依据,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市安委会要求年内必须到位,并列入对区市政府的考核。市编委于9月28日下发了《关于明确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青编办字〔20xx〕60号),明确要求市内四区各街道办事处根据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情况,在现有人员编制内明确1-2名工作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安监局在10月11日召开的12区市安监局长会议上,明确要求街道安监办和专职工作人员年内必须到位。

从全区调研来看,街居安全生产工作力量薄弱越来越成为制约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瓶颈。全区共有31301家生产经营单位,除市、区直管的100多家生产经营单位外,其它全部下放街道(社区委)属地管理,最多的香港中路街道达8000余家,而目前街道(社区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能都放在综治办,一般1-4人,同时承担7个部门下达的`任务,人少事多,普遍反映不堪重负,难以承担繁重的安全生产监管任务和属地管理责任。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市编委和市安委会、市安监局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增加街道办事处(社区委)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人员请示如下:

一、建议在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委)增设安监办公室或在其综治办加挂安监办公室的牌子。

二、建议增设专职安监人员。考虑到我区街道管辖区域的规模和街道监管企业的数量都是市北等市内其它区的2倍以上,建议每个街道(社区委)配备2-4名专职安监人员,编制在各街道(社区委)内部调剂解决。

当否,请批示。

附件一:《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发〔20xx〕79号)

附件二:市编委《关于明确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青编办字〔20xx〕60号)

xx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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