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标准合同参考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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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合同的制定,可以明确交易的付款方式和期限,确保交易的资金安全,合同可以确保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遵守商业道德和行业规范,职场好文网小编今天就为您带来了工程标准合同参考7篇,相信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工程标准合同参考7篇

工程标准合同篇1

合同编号:115350

合同编号:甲方(发包单位): 江苏xx公司

乙方(承包单位):无锡xx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钢构雨篷加工与安装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专业分包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住宅小区一期工程(17楼)

2. 工程地点:安徽____市红十字会医院南边

3. 工程结构:框剪结构

4. 承包内容:小区单元门的钢构雨篷加工与安装

二、承包形式:

大包形式、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质量、包竣工验收。

三、材料要求:

1、工字钢、圆钢管及玻璃爪等必须按照图纸施工,并且必须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2、玻璃采用66夹胶钢化玻璃。

四、工艺要求:

钢结构连接平整、防锈漆两遍、面漆采用氟碳漆两遍必须光泽颜色一致,面漆颜

色以选样为准。

五、 加工、制作形式:

按照图纸加工安装,乙方根据实际需要对图纸进行修改时要及时通知甲方.

六、结算方式:

1、950元2,该报价含设计、加工制作费、运输、安装和税金。

2、最后以竣工实际面积结算并提供正式税务发票。

3、付款方式: 工程量完工验收合格一次性结算,雨棚主钢构安装完成付已完成的

50%,工程完工后,再付全部的35%,验收合格后支付全部的10%,全部安装费的5%为

质保金,________年后无质量问题全额无息返还。

七、工程期限:

1

3

1、工期:合同签订后按甲方编制进度计划实施。

2、暂停施工:甲方应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停止施工,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整改后

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

3、工期延误: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后,可考虑工期顺延:

(1)施工现场未能达到开工条件;

(2)其它工种施工施工交叉而影响施工。

(3)发生重大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增加或返工发生的天数。

(4)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

八、质量标准符合以下有关钢结构规范:

(1)甲方提供的工程施工图纸;

(2)《钢结构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205-20

(3)质量要求:使用的原材料符合国标及图纸要求。

九、质量验收:

依据《钢结构设计规范》gb17-88;《钢结构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205-20及设计图纸。 十

一、双方义务:

甲方义务:

(1)配合乙方协调设计单位确保图纸无误。

(2)甲方负责提供施工现场所需的施工条件、施工所需水、电。

乙方义务:

(1)乙方负责提供施工所需的全部机械以及二级箱以下的电缆等,所有焊条、切割片、油漆、钢丝刷等辅料。配合甲方完成监理及施工所需的有关技术资料,检验资料和检验报告,报验资料等等。

(2)乙方现场施工人员服从甲方及有关单位的管理。

(3)及时接受并完成监理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

二、安全生产:

乙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并制定一系列安全防范措施,以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教育施工人员坚持文明施工,按章操作。凡在施工期间发生的一切不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乙方在施工中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自觉搞好与其他单位的关系,绝不允许出现酗酒闹事,打架斗殴、偷盗等有损甲方形象的现象发生。否则每次罚款500—1000元,并承担造成的??

2

3

切后果。乙方负责其所管辖全体工人安全措施的落实,严格执行现场管理规定,教导工人进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不得穿拖鞋、背心进入施工现场,施工操作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严格用火管理制度,严防火灾事故发生,如发生一切不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 十

三、合同纠纷: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投诉方仲裁委员会仲裁,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由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处理,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四、合同时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生效,甲方将合同款全部付给乙方后,此合同自行失效。(此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乙方报价单和已经确认的图纸作为合同附件)

甲方:江苏xx公司 乙方:无锡xx公司

甲方代表(签名):乙方代表(签名):

甲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名):乙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名):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标准合同篇2

发包方(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负责)人:

设计方(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和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完成合同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工程项目名称、规模、阶段、投资

?工程项目名称: 10 kv 供电线路工程公里

?工程建设地点: 磐石市

?工程设计规模: 新建 10 kv线路公里,高压电缆敷设 米,室内新建高压配电柜 面及配套保护等

?工程设计阶段: 方案设计及概算阶段、施工图阶段

?工程估算投资:暂定 100 万元 。

2、设计内容及范围

设计范围:建设项目方案设计、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等。

设计内容: 进行现场调查 ,依据相关规范、设计委托书及甲方相关要求进行设计计算、图纸绘制等;按照建设单位要求,参加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或施工图等评审会议;参加施工图交底、施工图会审等会议;参加竣工验收。

3、设计工作要求

时间与进度: 按照甲方要求时间协助甲方完成方案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其他相关服务 。

设计质量与深度:设计深度执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充分考虑项目的功能性、安全性、经济性、可信性、可实施性、适应性及效能性。

4、设计依据、标准和资质

设计依据:

设计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甲方提交的基础资料;

乙方采用的主要设计标准及规范:

?66kv及以下架空线路设计规范》 gb50061-1997 ;

乙方资质等级: 电力行业专业乙级 。

5、资料提交及期限

甲方向乙方提供设计委托书等文件资料,并对其完整性、可靠性负责;

乙方按甲方要求时间向甲方交付项目建议书(电子文档)、装订成册的初步设计图纸(方案设计)和概算各6份,施工图纸8份等设计资料和文件,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全面负责。

6、合同设计费及支付方式

合同设计费(含税):设计费取费基数以甲方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后概算中工程费用为准,暂定为 100 万元;设计费收费优惠价按工程造价的4%;合同设计费暂定为人民币(大写):肆万圆整 (小写) 元,待概算审定后调整设计费。

合同设计收费依据按以下 方式确定

设计招标中标价;

双方按国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确定;

双方按〔发包方/设计方〕所在地工程设计市场调节价协商确定;

按照条估算的设计费,在初步设计审批后,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核算设计费。工程建设期间如遇概算调整,则设计费也应做相应调整。由其它方式确定的合同设计费不再调整;

支付方式按照下列第 款规定执行:

分期支付:

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甲方支付设计费定金(大写)壹万伍仟圆整;(小写) 元

其他剩余部分待乙方向甲方交付设计文件并通过审查后连同调整部分一次性支付;

收款人:

开户行:

账 号:

7、甲方权利义务

要求乙方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和约定要求的设计文件限期整改;

参加本合同设计项目各设计阶段的评审、验证和确认,要求乙方按照各设计阶段评审结论对已完成的设计进行完善补充,最终设计完成后,根据设计审查结论要求乙方进行必要的补充、修改,直至通过审查;

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的施工现场工作人员;

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工程设计规范、标准进行设计;

及时办理各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审批工作;

不得擅自修改乙方编制的设计文件;确需委托第三方修改设计文件的,应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为乙方派驻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环境。

8 乙方权利义务

按国家规定和约定的设计标准、规范、规程、定额进行工程设计,严格审核设计文件,并按约定的进度、质量交付设计文件;

不得超越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业务;

根据甲方要求委派现场设计代表进行设计交底,配合施工,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问题;

委派相关专业的设计人员参加工程设计各个阶段的审查、协调会议以及工程验收工作,并及时完善和优化设计方案;

按照设计内容和深度进行设计,不得随意更改设计内容和另立项目重复收费。不得将重新描晒或只改换图标的设计按新项目收费;

对甲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设计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或解决方案;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外,乙方在设计文件中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工程设计应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满足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采用有利于环境保护、提高能效的设计方案;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合同项下的设计业务转委托。

9、设计变更

甲方因下列原因可以进行设计变更,甲方根据需要进行设计变更,或者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设计人应及时修改设计、出图和办理相关手续。因变更造成乙方设计文件交付日期延误的,交付期相应顺延,需返工修改设计的,甲方应按乙方实际工作量支付返工费;

超出设计任务书范围变更设计项目、规模、标准、条件;

提交的基础资料错误或作较大修改;

在设计任务书范围内要求乙方优化设计方案;

乙方因下列原因可以进行设计变更。因变更增加的设计费用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供应商造成的工期延误、停工、设备材料、退货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设计质量不符合技术标准、规范和约定要求的;

设计遗漏、错误、设计深度不够;

因一方原因造成设计变更的,变更方应提出设计变更书面申请,甲方对设计变更申请及理由进行审查批准。

10、保密

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所获得的一切原始资料、信息及相关工作成果属甲方所有,乙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或合同履行完毕后以任何方式泄露;

对乙方所有的技术成果权,甲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复制、重复使用。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扩散、转让。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事件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水灾、雷击、雪灾等自然事件以及战争、罢工等社会事件;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双方或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并减少损失,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不可抗力发生后 72 小时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 10 日内向对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的有效证明文件;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未按期履行或无法履行,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一方未尽通知义务或未采取措施避免、减少损失的,应就扩大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12、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期提供有关基础资料,致使乙方无法进行设计的,设计文件交付日期相应顺延;

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未按期交付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设计费 5‰ 的违约金(甲方可在设计费中扣除);

乙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不符合约定质量和规范要求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设计费 2% 的违约金(甲方可在设计费中扣除);

由于设计遗漏、错误等原因使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乙方除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外,应赔偿甲方或第三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乙方未履行合同其他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3、合同变更、解除

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变更或解除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向对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各方解除合同前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给甲方造成损失拒不赔偿的;

对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拒不履行的;

擅自将合同项下的设计业务转委托;

甲方拒不支付设计费超过 50 %的。经书面催告后 15 日仍未支付的。

14、争议的解决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第 方式解决

提交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向 发包方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关联交易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15、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

双方有关健康、安全及环境保护的权利、义务,依照上级有关hse规定执行。

16、合同效力及其他约定事项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履行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止;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本合同一式 6 份,甲方执 4 份,乙方执 2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合同条款;

中标书;

设计委托书、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设计文件、数据、图表;

双方往来传真、邮件、会议纪要。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

年月日:

工程标准合同篇3

发包方:

承包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筑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定论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二、工期

1、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人要求的工期完成全部工作。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2、工期奖罚:本工程以发包方验收通过为竣工。分承包方不能按上述工期完成时,每推迟一天罚款 元。

3、有下列情况之一,并经发包方签证,工期可以顺延。

(1)因发包方原因影响开工。

(2)工程量有较大的增加。

(3)不可抗力。

(4)发包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承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和因此造成的发包方损失。

三、工程质量及验收

1、质量标准 。

2、承包方应按照施工图及说明、国家有关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经发包方确认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3、承包方应对现场工人的操作、施工方法、施工技术措施的可靠性、安全性负完全责任,因承包方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事故、返工,其经济损失由承包方自负,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

4、承包方必须接受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的管理,及时办理质量检验手续。承包方应按国家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方代表提供完整的过程检验资料。

5、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发包方罚承包方总造价的 。

四、过程结算、工程款支付

1、结算方式:

(1)承包方式:

(2)计价方法:

(3)合同价款(大写):

(4)结算方法:

2、工程支付:

五、材料供应及设备管理

1、全部材料由承包方自行采购,经发包人认可后使用。

2、机械设备由承包方自备。

六、发包方责任

1、负责办理有关建设手续。

2、审查承包方编制的施工方案,各种技术资料和工程预决算。

3、提供施工图纸 套。

4、负责组织工程设计交底、图纸会审。

5、发包人指派 同志为工地代表。

七、承包方的责任

1、承包方在施工中必须配备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的现场管理班子。

2、遵守发包方的质量、技术、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等管理制度,接受发包方代表的指挥、检查和监督。

3、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编制出施工方案,报发包方审核,并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4、做好施工原始记录,按发包方要求的工程资料的样式及填写方式,汇集施工技术资料,提供给发包人2套。

5、承包方指派 同志为工地代表。

八、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

1、承包方应派专人对施工用电、施工机械进行管理,加强使用过程中的检查,确保使用安全。

2、承包方必须按文明施工要求组织施工,做到施工现场文明整洁。

3、承包方在施工中,应严格安全措施,严禁高空抛物。

4、承包方在施工中,如发生人身和设备事故,一切费用和善后问题的处理,均由承包方负责,并承担因此给发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九、其它

1、本合同双方约定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2、合同份数:

(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方、承包方分别保存一份。

(2)本合同副本 份(发包方执 ,承包方执 )。

十、补充条款

发包方: 承包方:

合同订立日期:xxxx年xx月

工程标准合同篇4

承包方: (简称乙方)

経双方协商,甲方将 水电安装 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为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公平诚信原则,双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施工总体要求:

确保工程既定质量等级达标;确保工期完工;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文明规范,事故率为零;确保材料质量合格不超标;确保与其它工地、工种在施工中的协调配合,要绝对服从甲方施工管理人员的统一指挥和协调。

二、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围:

1、承包方式: 包工

2、承包内容和范围:(1)本工程强电、给排水预埋工程;

(2)本工程施工图纸包含的强电和给排水安装工程;

(3)避雷针焊接和预埋;

(4)临时设施的水电。

三、计价与付款:

1、计价方式:按建筑面积 元/㎡包干价计算。

2、计价内容:人工费、必备施工机具、现场材料二次转运费、管理费、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费、进场退场费、意外工伤保险费、材料场地清理费等,甲方除包干价外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

3、付款方式:开工日期起,按实际施工人员每人10天支付基本生活费250元,余款在完工并验收合格后30日内付清。

四、施工质量要求: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技术资料和施工规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 。服从甲方技术质量、安全人员的监督检查,抓好质量事前控制。

五、工期要求: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按土建施工进度完成承包的施工内容(包括配合临时水电安装),未按时完成的将每天罚款500元。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甲方的施工进度表,配合相关工种进度衔接,若单方原因影响工程进度衔接必须承担每天20x元的罚款。如甲方原因影响工期,按影响天数顺延。

六、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1、在施工中要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生产指挥和管理,工作时间要服从与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的需要,对不服从生产指挥,屡教不改的甲方有权清退出场。

2、妥善保管、使用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由于安装质量原因须返工项目,承担工料损失费用,且不延长工期。

3、每完成一道施工工序后,甲方进行检验,若达不到合同质量要求标准,乙方应立即整改,如限期内拒不整改或中途退场,甲方有权另外安排施工,返工人工费用按人工单价的两倍计算,返工材料费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均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4、食宿费均由乙方自理。

5、按文明施工要求,设备、材料必须按文明工地的要求地点存放和堆码,对残留物及施工垃圾必须及时清除干净,做到工完场清,不另计费。乙方不清除时,甲方另外安排清扫,清扫费按人工费用单价的两倍计算,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6、必须按合同完成承包项目施工,无特殊原因中途退场属违约行为,必须承担所包工程30%罚款。

7、负责人必须坚守在施工岗位对所承包的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离开工地必须向项目经理请假,并指明代理人员负责临时管理,允许后才能离开。

8、在施工中除了接受甲方管理人员和现场监理人员外,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与建设方、监理方、设计方或质检部门建立工作关系或超越范围处理问题。

七、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1、为确保施工质量,向乙方提供相应的技术图纸和技术资料,并进行技术交底,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和监督。

2、项目管理人员在施工中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乙方进行冒险和危害身体健康的作业。

3、负责与建设方、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施工关系。

4、按合同具体条款足额支付给劳务人员生活费,乙方不得拖欠工人生活费。

5、及时向乙方提供合格材料,保证工程施工的需要。

八、安全施工及文明施工

(1)、乙方在确保施工质量的同时必须狠抓安全生产,加强对所辖职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2)、遵守安全纪律和操作规范,防止和杜绝触电事故。上岗时必须戴安全帽;严禁酒后上岗和穿拖鞋,打赤膊上岗,遵守文明工地管理制度;不准擅自乱拉乱接用电,现场不准生明火。凡施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3)、严禁在工地聚众赌博、打架、斗殴,凡违反规定,出现一次罚款20x元,情节严重的交当地派出所处理,并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九、其他

本合同附表是合同的不可分割的部分。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 壹式 肆 份,甲方 两 份,乙方 贰 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此合同双方盖章签字生效。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合格、款项付清后自行作废。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二0一 年 月 日

工程标准合同篇5

甲方:

乙方:

甲方在自有地上修建住房,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左右,砖混结构,整个工程采取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乙方愿意在保证安全、按图施工、保证质量、按期完工的原则下,承包整个工程的施工任务,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方式:包工不包料,即乙方承包甲方住房工程的所有施工任务,并自备施工用具及设施。

二、包工内容:

1、建筑施工图纸所要求的一切施工任务,以及因甲方需要更改的施工任务。(一层层高4米,二层层高3.2米,屋面最高 米 最低

2、具体内容为:基础修平砌筑(基础1米内乙方负责,超过1.2米另行协商),装模、红砖及混凝土养护、室内粉刷、外墙贴瓷砖、建筑之中的泥、木、钢筋建筑工等。

3、相关工程的施工,具体包括化粪池与下水道以及化粪池连接的水道的施工、房子四周找平以滴水为界,砌好散水坡、明沟。

4、室内地面的土方整平及找平,整平需要的土方由甲方调运,乙方负责平整夯实。

三、包工价格:整个工程的包工价格为元/㎡。按国家规定的计算面积计算。

四、进度及竣工日期: 。

五、验收标准:按图纸要求和现行建筑规范进行验收。

六、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①负责水、电、路三通,负责协调关系,负责提供施工图纸一套。

②负责按图纸的要求及时提供红砖、水泥、钢筋、河沙、卵石等各种建筑材料。

③及时与乙方协商处理施工方面的问题。

2、乙方责任:

①施工过程中需要的模板、撑树、木架、马钉、铁钉、扎丝、铁丝、搅拌机、升降机、切割机、震动器、雨具、电缆、照明线安装用品等一切机械设备、设施、工具及相关的施工用品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概不负责。

②施工过程中所有的木材料,以及民工的临时棚子、床铺、用具和生活用品等由乙方负责。

③要保证民工生活正常,不准在工地寻衅闹事,不准酒后施工。

④必须保证施工安全,要提供安全生产所需要的基本设施。施工程序必须规范、合理、安全,对在施工过程中及施工现场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概由乙方负责并承担一切费用,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一切费用。

⑤保证施工质量和时间,乙方必须按图施工和按甲方的要

求施工,主体墙面要整齐,一切按建筑规范办事,如乙方不按图施工和不按规范施工,由此造成的一切材料损失和误工损失,均由乙方负责。乙方负责分中、放线、水平。

七、付款方式:

每完成一层按总造价的60%拨付工程款,主体完工后付足总造价60%,内粉刷按每完成一层付10%,外粉刷(架子拆完后)贴砖完成付总造价的90%,经验收合格,附属工程完工后,留2%作为保修金,其余款在一个月内付清,保修期为1年,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无条件返修。

八、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在合同签字后不得反悔。

1、乙方在施工中达不到质量要求,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负。

2、乙方在中途因各种原因提出终止合同或转让合同,乙方需赔偿甲方损失费元。

九、合同双方签字时乙方必须交元信誉金存甲方,待乙方进场后退给乙方。

十、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签字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工程标准合同篇6

一、词语涵义

1.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1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单位的词语

(1)发包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承包方:指已由发包方授标,并与发包方正式签署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方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单位: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方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1.2 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指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列入本合同条件第3条的全部文件以及其它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单位作出的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的任何修改或补充文件。

(3)图纸:指招标图纸和发包方按合同规定向承包方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投标图纸和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单位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单位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放样的图纸。

(5)投标书:指承包方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发包方提交并为发包方所接受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和经发包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方正式向承包方授标的通知书。

1.3 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4)主体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它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在内的其它一切物品。

(8)承包方设备:指承包方的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方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1.4 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通知:指发包方委托监理单位通知承包方开工的函件。

(2)开工日期:指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1.5 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应付给承包方的总金额。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它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6 其它词语

(1)施工场地(或施工地):指由发包方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它场所。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

(3)天:指日历天。

二、合同文件

2.语言文字和法律

2.1 语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2.2 法律、法规和规章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

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监理单位作出解释或修正。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协议书(包括协议书备忘录);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发包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发包方应在其组织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

4.2 发布开工通知

发包方应委托监理单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向承包方发布开工通知。

4.3 安排监理单位及时进点实施监理

发包方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安排监理单位及时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

4.4 提供施工用地

发包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承包方用地范围和时限,办清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按时向承包方提供施工用地。

4.5 提供部分施工准备工程

发包方应按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完成应由发包方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限提供承包方使用。

4.6 移交测量基准

发包方应按第27.1款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单位向承包方移交现场测量基准点及其有关资料。

4.7 办理保险

发包方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发包方投保的保险。

4.8 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

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对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负责,不对承包方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4.9 及时提供图纸

发包方应委托监理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向承包方提供应由发包方负责提供的图纸。

4.10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方应按第33、35条和36条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款。

4.11 统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

发包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为承包方实现文明施工目标创造必要的条件。

4.12 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

发包方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履行其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职责。

4.13 环境保护

发包方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方按第30条规定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4.14 组织工程验收

发包方应按第52条的规定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验收。

4.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发包方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5.承包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5.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承包方应在其负责的各项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保证发包方免于承担由于承包方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任何责任。

5.2 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方应按第6条的规定向发包方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5.3 及时进点施工

承包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

5.4 执行监理单位的指示,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方应认真执行监理单位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方应提供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施、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

5.5 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部分施工图纸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承包方负责的施工图纸提交监理单位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

5.6 办理保险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承包方投保的保险。

5.7 文明施工

承包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施工全过程的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5.8 保证工程质量

承包方应严格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5.9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方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

5.10 环境保护

承包方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按第30条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工地及其附近的环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它因素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5.11 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承包方在进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时,应保障发包方和其他人的财产和利益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设施的权利免受损害。

5.12 为其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地或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有关提供条件的内容和费用应在监理单位的协调下另行签订协议。若达不成协议,则由监理单位作出决定,有关各方遵照执行。

5.13 工程维护和保修

工程未移交发包方前,承包方应负责管理和维护;移交后承包方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若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要保修期内继续完成,则承包方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方为止。

5.14 完工清场和撤离

承包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人员、设备和剩余材料。

5.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承包方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四、履约担保

6.履约担保

6.1 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在正式签署协议书前(5)(6)(7)(8)(9)(10)(11)(12)向发包方提交经发包方同意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或经发包方同意的具有担保资格的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取得证件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6.2 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

承包方应保证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在发包方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方应在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14天内把上述证件退还给承包方。

五、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

7.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

7.1 监理单位的职责和权力

(1)监理单位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

(2)监理单位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和合同中隐含的权力,但若发包方要求监理单位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必须得到发包方批准,则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规定,否则监理单位行使的这种权力应视为已得到发包方的事先批准;

(3)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监理单位无权免除合同中规定的承包方或发包方的责任和权利。

7.2 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是监理单位驻工地履行监理单位职责的全权负责人。发包方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把总监的任命通知承包方,总监易人时应由发包方及时通知承包方。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方。

7.3 监理人员

总监可以指派监理人员负责实施监理中的某项工作,总监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 、职责和授权范围通知承包方。他们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指示均视为已得到总监的同意。

7.4 监理单位的指示

(1)监理单位的指示应盖有监理单位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按上述第

7.3款规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

(2)承包方收到监理单位指示后应立即遵照执行。若承包方对监理单位的指示持异议时,仍应遵照执行,但可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监理单位研究后可作出修改指示或继续执行原指示的决定,并通知承包方。若监理单位决定继续执行原指示,承包方仍应遵照执行,但承包方有权按第44.1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

(3)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但监理单位应在发出临时书面指示后48小时内补发正式书面指示,如监理单位未在48小时内及时补发,则承包方可提出书面确认函,声明已视临时书面指示为正式指示。

(4)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方只从监理单位总监或上述第7.3款规定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7.5 监理单位应公正地履行职责

监理单位应公正地履行职责,在按合同要求由监理单位发出指示、表示意见、审批文件、确定价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发包方或承包方的义务和权利的行动时,应认真查清事实,并与双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公正的决定。

六、函件

8.函件

8.1 联络以书面函件为准

合同文件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络和履行合同的凭证,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

8.2 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

上述第8.1款中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1)(2)(3)(4)(5)(6)(7)(8)(9)(10)(11)(12)和拖延,否则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七、图纸

9.图纸

9.1 招标图纸和投标图纸

(1)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及其补充通知仅作为承包方投标报价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衡量变更的依据,不能直接用于施工放样。

(2)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及其补充资料仅作为发包方选择中标者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检验承包方是否按其投标内容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放样。

9.2 施工图纸

(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方委托监理单位提供给承包方的施工图纸包括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合同规定由发包方负责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加工图等均应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时限和数量提交给承包方。由于发包方未能按时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42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施工图纸中涉及变更的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2)按合同规定由承包方自行负责的施工图纸,包括部分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承包方按发包方施工图纸绘制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车间加工图等均应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时限提交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应在收到上述图纸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方。承包方应对其未能按时向监理单位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负责;若监理单位未在28天内批复承包方,则应视为监理单位已同意按上述图纸进行施工。监理单位的批复不免除承包方对其提交的施工图纸应负的责任。

9.3 设计修改图和设计修改通知单

发包方委托监理单位提交给承包方的施工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时,应由监理单位在该工程(或工程部位)施工前签发设计修改图或设计修改通知单提交承包方,具体时限应视修改内容由双方商定,设计修改图和设计修改通知单与施工图纸具有同等效力。设计修改涉及变更时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9.4 图纸的保管

监理单位和承包方均应按第1.2款第(3)项所包含的内容,在工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

9.5 图纸的保密

未经对方许可,按合同规定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相互提供的图纸不得泄露给与本合同无关的第三方,违者应对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八、转让和分包

10.转让

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转让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门或任何权利,下述情况除外:

(1)承包方的开户银行代替承包方收取合同规定的款额。

(2)在保险人已清偿了承包方的损失或免除了承包方的责任的情况下,承包方将其从任何其他责任方处获得补救的权利转让给承包方的保险人。

11.分包

11.1 工程分包应经批准

承包方不得将全工程分包出去。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监理单位同意,承包方不得把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经监理单位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许转包。承包方应对其分包出去的工程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即使是监理单位同意部分分包,亦不能免除承包方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承包方应向监理单位提交分包合同。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不要求承包方征得监理单位同意:

(1)提供劳务;

(2)采购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材料;

(3)合同中已明确了分包人的工程分包。

(1)(2)(3)(4)(5)(6)(7)(8)(9)(10)(11)(12)

11.2 发包方指定分包人

(1)发包方根据工程特殊情况欲指定分包人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分包工作内容和指定分包人的资质情况。承包方可自行决定同意或拒绝该指定的分包人。若承包方在投标时接受了发包方指定的分包人,则该指定分包人应与承包方的其它分包人一样被视为承包方雇用的分包人,由承包方与其签订分包合同,并对其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若发包方需要指定分包人时,应征得承包方的同意,此时发包方应负责协调承包方与分包人之间签订分包合同。发包方应保证承包方不因此项分项而增加额外费用;承包方则应负责该分包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并向指定分包人计取管理费;指定分包人应接受承包方的统一安排和监督。由于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均应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方负责,承包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九、承包方的人员及其管理

12.承包方的人员

12.1 承包方的职员和工人

承包方应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工地派遣或雇用技术合格和数量足够的下述人员:

(1)具有合格证明的各类专业技工和普工;

(2)具有技术理论知识和施工经验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及有能力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和指导施工作业的工长;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

12.2 承包方项目经理

(1)承包方项目经理是承包方驻工地的全权负责人,按合同规定的承包方责任和权利履行其职责。承包方项目经理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和监理单位的指示负责组织本工程的圆满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单位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决定采取措施后24小时向监理单位提交报告。

(2)承包方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方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承包方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

(3)承包方指派项目经理应经发包方同意。项目经理易人,应事先征得发包方同意。项目经理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通知监理单位。

13.承包方人员的管理

13.1 承包方人员的安排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方应自行安排和调遣其本单位和从本工程所在地或其它地方雇用的所有职员和工人,并为上述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及负责支付酬金。

(2)承包方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不应频繁调动。

13.2 提交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报告

承包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84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承包方在工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资质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配备状况。若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承包方还应按规定的格式,定期向监理单位提交工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13.3 承包方人员的上岗资格

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的工人均应持有通过国家或有关部门统一考试或考核的资格证明,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还应在上岗前进行岗位培训,并进行理论和操作的考试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承包方应按第

13.2款要求提交的人员情况

报告中说明承包方人员持有上岗资格证明的情况。监理单位有权随时检查承包方人员的上岗资格证明。

13.4 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撤换承包方的人员

承包方应对其在工地的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使其能做到尽职尽责。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撤换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承包方应及时予以撤换。

13.5 保障承包方人员的合法权益

承包方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充分保障承包方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方应做到(但不限于):

(1)保证其人员有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权利,承包方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其人员的工作时间。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度,并应按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2)为其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和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配备必要的伤病预防、治疗和急救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设施。

(3)按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的劳动保护措施。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承包方应有责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其管辖的所有人员办理养老保险。

(5)负责处理其管辖人员伤亡事故的全部善后事宜。

十、材料和设备

1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14.1 承包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方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

(2)承包方与供货厂家的供货协议一经签订,应将一份副本提交监理单位。

14.2 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

(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均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2)承包方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安排,提交一份满足工程设备安装要求的交货日期计划报送监理单位审批,并抄送发包方。监理单位收到上述交货日期计划后,应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协商确定交货日期。

(3)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不能按期交货时,应事先通知承包方,并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4)发包方要求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提前交货期限内提前交货时,承包方不应拒绝,并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费用。

(5)承包方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时,应事先报监理单位批准,否则由于承包方要求提前交货或不按时提供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6)若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货日期拖后,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15.承包方材料和设备的管理

15.1 承包方设备应及时进入工地

合同规定的承包方设备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在施工总进度计划尚未批准前,按签署协议书商定的设备进点计划)进入工地并需经监理单位核查后投入使用,若承包方需变更合同规定的承包方设备时,须经监理单位批准。

15.2 承包方的材料和设备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1)承包方运入工地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应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2)承包方除在工地内转移这些材料和设备外,未经监理单位同意,不得将〖5〗〖6〗〖7〗〖8〗〖9〗〖10〗〖11〗〖12〗上述材料和设备中的任何部分运出工地。但承包方从事运送人员和外出接运货物的车辆不要求办理同意手续。

(3)承包方在征得监理单位同意后,可以按不同施工阶段的计划撤走其属于自己的闲置设备。

15.3 承包方旧施工设备的管理

承包方的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和定期检修,并应由具有设备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检修合格证或经监理单位检查后才准进入工地。承包方还应在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提交主要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记录,并应配置足够的备品备件以保证旧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行。

15.4 承包方租用的施工设备

(1)发包方拟向承包方出租施工设备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各种租赁设备的型号、规格、完好程度和租赁价格。

(2)承包方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选租发包方的施工设备。若承包方计划租赁发包方提供的施工设备,则应在投标时提出选用的租赁设备清单和租用时间,并在报价中计入相应的租赁费用,中标后另行签订协议。

(3)承包方从其他人租赁施工设备时,则应在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若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承包方违约而解除合同时,发包方或发包方邀请承包本合同的其他承包方可以相同的条件取得该施工设备的使用权。

15.5 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

监理单位一旦发现承包方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承包方应予及时增加和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十一、交通运输

16.交通运输

16.1 场内道路

(1)发包方按第4.5款规定提交给承包方使用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应由承包方负责其在合同实施期内的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2)除本款(1)项所述的由发包方提供的部分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方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其余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3)承包方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方和监理单位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道路和设施时,应按第5.12款的规定办理。

16.2 场外交通

(1)承包方的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承包方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验。

16.3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方负责运输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时,应由承包方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合同规定的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它有关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若实际运输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过合同规定的尺寸或重量时,应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协商确定各自分担的费用。

16.4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承包方应为自己进行的物品运输造成工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负全部责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

16.5 水路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亦用于水路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含义应包括水闸、「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码头、堤防或与水路有关的其它结构物;“车辆”一词的含义应包括船舶,本条各款规定仍有效。

十二、工程进度

17.进度计划

17.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方应按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时限以及监理单位的指示,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提交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时限内批复承包方。经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作为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并据此编制年、季和月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单位。在施工总进度计划和监理单位的指示控制工程进展。

17.2 修订进度计划

(1)不论何种原因发生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7.1款所述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在28天内提交一份修订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应在收到该进度计划后28天内批复承包方。批准后的修订进度计划作为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

(2)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的拖后,承包方均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方应在向监理单位提交修订的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单位审批,赶工措施应以保证工程按期完工为前提调整和修改进度计划。由于发包方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3款的规定办理。

17.3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指示的内容和时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单位。

17.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方应在按第17.1款的规定向监理单位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格式向监理单位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计划向发包方获取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方参考。此后,如监理单位提出要求,承包方还应按监理单位指定的时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18.工程开工和完工

18.1 开工通知

监理单位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限内向承包方发出开工通知。承包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并从开工日起按签署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准备。

18.2 发包方延误开工

监理单位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发出开工通知或发包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向承包方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方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承包方的要求后立即与发包方及承包方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18.3 承包方延误进点

承包方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及时进点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可通知承包方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一份补救措施报告报送监理单位审批。补救措施报告应详细说明不能及时进点的原因和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18.4 完工日期

属于本合同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承包方应在上述规定的完工日期内完工或在第20.2款和21条规定可能延后或提前的完工日期内完工。【5】【6】【7】【8】【9】【10】【11】【12】

19.暂停施工

19.1 承包方暂停施工的责任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方不能提出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的要求:

(1)合同中另有规定的;

(2)由于承包方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3)由于现场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正常停工;

(4)为工程的合理施工和保证安全所必须的暂停施工;

(5)未得到监理单位许可的承包方擅自停工;

(6)其它由于承包方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9.2 发包方暂停施工的责任

凡不属于第19.1款所列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方的责任,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

19.3 监理单位的暂停施工指示

(1)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方发布暂停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的指示,承包方应按指示的要求立即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方应在暂停施工期间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

(2)由于发包方的责任发生暂停施工的情况时,若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承包方可向其指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单位应在接到请求后的48小时内予以答复,若不按期答复,可视为承包方请求已获同意。

19.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工程暂停施工后,监理单位应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停工因素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单位应立即向承包方发出复工通知,承包方应在收到复工通知后按监理单位指定的时间复工。若承包方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19.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若监理单位在下达暂停施工后56天内仍末给予承包方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9.1款规定的情况外,承包方可向监理单位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单位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监理单位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方有权作出以下选择:当暂时停工仅影响合同中部分工程时,按39.1款规定将此项停工工程视作可取消的工程,并通知监理单位;当暂时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可视为发包方违约,应按第42条的规定办理。

(2)若发生由承包方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时,承包方在收到监理单位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积极采取措施复工造成工期延误,则应视为承包方违约,可按第41条的规定办理。

20.工期延误

20.1 发包方的工期延误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使关键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拖后而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方可要求发包方延长合同规定的工期。

(1)增加合同中任何一项的工作内容;

(2)增加合同中任何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第39.1款规定的百分比;

(3)增加额外的工程项目;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5)本合同中涉及的由发包方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

(6)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7)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任何干扰或阻碍;

(8)其它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

20.2 承包方要求延长工期的处理

(1)若发生第20.1款所列的事件时,承包方应立即通知发包方和监理单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位,并在发出该通知的28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一份细节报告,详细申述发生该事件的情节和对工期的影响程度,并按17.2款的规定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单位审批。若发包方要求修订的进度计划仍应保证工程按期完工,同则应由发包方承担由于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

(2)若事件的持续时间较长或事件影响工期较长,当承包方采取了赶工措施而无法实现工程按期完工时,除应按上述第(1)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外,承包方应在事件结束后的14天内提交一份补充细节报告,详细申述要求延长工期的理由,并最终修订进度计划。此时发包方除按上述第(1)项规定承担赶工费用外,还应按以下第(3)项规定的程序批准给予承包方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

(3)监理单位应及时调查核实上述第(1)和(2)项中承包方提交的细节报告和补充细节报告,并在审批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确定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和补偿费用的合理额度,并通知承包方,抄送发包方。

20.3 承包方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方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预定工作,承包方应按第17.2款(2)项的规定采取赶工措施赶上进度。若采取赶工措施后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完工,承包方除自行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外,还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额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21.工期提前

21.1 承包方提前工期

承包方征得发包方同意后,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若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提前完工时,则应由监理单位核实提前天数,并由发包方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规定向承包方支付提前完工奖金。

21.2 发包方要求提前工期

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提前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时,由监理单位与承包方共同协商采取赶工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并由发包方和承包方按成本加奖金的办法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其协议内容应包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方的赶工措施;

(3)发包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和奖金。

十三、工程质量

22.质量检查的职责和权力

22.1 承包方的质量管理

承包方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工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84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一份内容包括质量检查机构和质检人员的资质和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细则等的工程质量检查计划和措施报告报送监理单位审批。

22.2 承包方的质量检查职责

承包方应严格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单位的指示,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单位审查。

22.3 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权力

监理单位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方应为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方便,包括监理单位赴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规定的其它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记录;要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求提供试验样品、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和测量成果以及为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所应进行的其它工作。监理单位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方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

23.1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和交货验收

(1)承包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方负责检验和交货验收,验收时应同时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承包方还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单位,其所需费用由承包方承担。有必要时,监理单位可要求参加交货验收,承包方应为监理单位对交货验收的监督检查提供一切方便。监理单位参加交货验收不免除承包方在检验和交货验收中应负的责任。

(2)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应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共同进行交货验收,并由发包方正式移交给承包方。承包方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单位,其所需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工程设备安装后,若发现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时,应由监理单位与承包方共同查找原因,如属设备制造不良引起缺陷应由发包方负责;如属承包方运输和保管不慎或安装不良引起的损坏应由承包方负责。

23.2 检查和检验的时间、地点和费用

对合同规定的各种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监理单位与承包方商定进行检查和检验的时间和地点。若监理单位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派出监理人员到场时,承包方可自行检查或检验,并立即将检查或检验结果提交监理单位

工程标准合同篇7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纪合同法》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的原则,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工程的.概况:

1、工程名称:宿舍楼。

2、工程地点:

3、工程工期:年月日到年月日。

(注明:如工程不能在工期内完成按超期每天扣除工程全额千分之一做为超期补偿金,超过一个月未完成工程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违约处理。)

二、承包内容:

1、施工中所需的工具、机器、模具、配套、内外脚手架、外排、模板等。

2、实施内容包括:放线定位、破桩头、挖基回填、装拆模、扎铁、砌墙、内外墙批荡粘贴、地面铺贴、安装瓷盆、接通大便器,清理施工垃圾等(按图纸和甲方要求施工)(不包括供水、供电、乳胶漆、门窗)另外承台、地樑、楼面搅拌费用由乙方出。

(注明:甲方要支付三千元倒水泥的费用其于有关费用都由乙方出)

3、外墙沾贴:前面贴,后面贴,左面贴,右面贴,楼地面贴地板砖房内贴地砖及墙身贴×米高瓷砖,卫生间瓷砖贴×米高,大厅、楼梯、走廊、都贴×米高瓷砖。

三、施工质量:

必须达到镇规范建设标准验收,各阶段完工后到下一阶段开工前乙方必须进行保证质量检查。在整个工程中施工单位人员一定要在工地,在施工过程中每一个部位一定要熟练工人施工不得乱叫工人进场,如生手工人进场搞错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四、安全责任:

安全施工,乙方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全部安全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甲方不负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五、工程结构:

框架结构。

六、付款方式:

房屋倒完基础和地面支付×元,第二层支付×元以后每一层完工支付×元,砌砖每层支付×元,贴好外墙支付×元,贴好每一层地面与墙身瓷砖支付×元,工程完工后余五千元保修金到三个月后无任何质量问题付清,其余工款装修完工后一次付清。

七、在施工期间

必须按图设计和甲方要求进行施工,甲方有权作个别位置改动,更改大甲方应补给乙方人工费,但不能收取甲方附加费。图纸如要改动个别位置,乙方必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乙方如不按图纸或甲方要求施工,搞错要返工的,返工的人工与材料费都由乙方负责。但因甲方原因引起的返工,返工的人工与材料费都由甲方负责。乙方在进入工地开工前,必须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与本工程有关的手续。

八、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必须按合同办事,因一方违约,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工程承包价的15%做为违约金。

以上事项经甲乙双方确定签名立即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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